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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六条 平台企业应当以实名制形式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接单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业伤害保障。 第七条 职业伤害保障费按月申报缴纳。平台企业应当于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 第八条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督促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人员和订单信息,据实申报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通过数据比对核查、事后抽查等手段,加强数据核查监管。 第九条 职业伤害保障费标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职业伤害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缴费基准额。试行期间,出行行业按照每单0.01元执行;即时配送行… 第十条 平台企业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单独设立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科目。职业伤害保障费先缴入国库再划转至省级社会保障基…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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