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发布机关
文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4号)规定,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现就有关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