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一、

一、 关于艺术考级管理机构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对文化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分别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艺术考级服务机构,在文化部领导下履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考级中心应在《办法》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直接开办或者承办艺术考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