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二、 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二、 二、 关于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 (一) 审批机关。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部负责审批跨省考级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 (二) 审批时间。审批机关每年2月受理设立艺术考级机构的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受理之日是指审批机关收到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申请… (三) 审批考级机构数量。各省考级机构的数量(不含跨省考级机构)限制同类专业(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1家,在艺术教育发达、艺术考级考生人数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多… (四) 审批标准。审批机关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批;只有同时符合上述规定并满足艺术考级实际需求的,… (五) 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完结后15日之内向文化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申请书》(含《申请书》中要求提供的材料)及审批机关…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