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二、 关于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 (三) 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三) 二、 关于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 (三) 审批考级机构数量。各省考级机构的数量(不含跨省考级机构)限制同类专业(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1家,在艺术教育发达、艺术考级考生人数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多不得超过2家;已达到规定数量的,一律不得批准新的考级机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