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一)
(一) 跨省考级机构及省内考级机构的承办单位,须经承办单位所在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开展考级活动。跨省考级机构应在批准的考级设点范围内的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立承办单位,且每个考级机构在每个地(市)级行政区域只能设立1个承办单位。省内考级机构的承办单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定。申请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如符合《办法》第十九条各项条件及上述关于承办单位数量规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予以审批。申请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对文化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