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七、

七、 关于保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考级机构及承办单位收取保证金;各有关部门也不得擅立名目,收取考级机构的“赞助费”。已经收取的,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全部退还考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