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2011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的行业包括: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等。 第四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工业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第五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强制… 第六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 第七条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充分发挥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九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十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在提出立项建议时需落实每项标准的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标准立项建议主要包括: 第十三条 列入计划的标准项目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实施时,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计划调整。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结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的相关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阶段可以按准备、起草和征求意见等环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六条 标准审查包括提交送审文件、召开审查会等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十七条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以下材料: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等。 第五章 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十九条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章 标准出版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出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商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后,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机构出版。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出版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有关单位提出的复审建议,拟定复审工作年度计划建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下达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四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复审人员应当包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代表、标准主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 第二十五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3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9)。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复审后,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提出复审报告(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0、11、12…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批准公布。 第八章 标准修订、修改 第二十八条 标准执行过程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 第二十九条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修改,由标准的主编单位或相关单位提出标准修改内容;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形成审查纪要(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填写《工程建…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准公布工程建设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行业标准制定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