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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九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十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在提出立项建议时需落实每项标准的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标准立项建议主要包括: 第十三条 列入计划的标准项目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实施时,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计划调整。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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