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在提出立项建议时需落实每项标准的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含安装)、监理、科研等工作;

具有与该标准项目相关的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