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以下材料:
报送函;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
报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
标准报批稿(包括电子版);
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六条第一款);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原文和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