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修改:
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改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的。
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改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