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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结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的相关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阶段可以按准备、起草和征求意见等环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六条 标准审查包括提交送审文件、召开审查会等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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