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标准审查包括提交送审文件、召开审查会等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编制组向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提交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包括:送审函、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编制说明、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标准送审稿由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或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会议概况、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的审查结论、对标准送审稿的评价、审查会确定的修改意见、会议代表名单等。函审时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5),并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及时完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