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复审后,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提出复审报告(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0、11、12),并将以下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报送函;

标准复审报告;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