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 第四条 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 制造 第五条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第六条 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第八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第九条 客运索道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图纸及说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 第十条 客运索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向质检总局申报,由质检… 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一条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第十二条 客运索道安装单位在客运索道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设备基础、预埋件等符合客运索道安装和土建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相关情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作业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 第十四条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七条 客运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客运索道报废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注销。 第十九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停用客运索道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客运索道。 第二十一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作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对每条客运索道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 第二十八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设置乘客引导标志,及时做好乘客引导工作,保证乘客出入畅通。 第二十九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以及相应数量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 第三十条 客运索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客运索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相关版本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