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七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七条 客运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