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八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八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客运索道报废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注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