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七条 客运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客运索道报废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注销。 第十九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停用客运索道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客运索道。 第二十一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作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对每条客运索道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 第二十八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设置乘客引导标志,及时做好乘客引导工作,保证乘客出入畅通。 第二十九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以及相应数量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 第三十条 客运索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