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设置乘客引导标志,及时做好乘客引导工作,保证乘客出入畅通。 在客运索道的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张贴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