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