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一条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第十二条 客运索道安装单位在客运索道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设备基础、预埋件等符合客运索道安装和土建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相关情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作业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 第十四条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