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制造 第十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制造 第十条 客运索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向质检总局申报,由质检总局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制造、使用。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