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制造 第五条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第六条 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第八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第九条 客运索道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图纸及说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 第十条 客运索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向质检总局申报,由质检…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