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