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