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做好本单位客运索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对客运索道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督促落实技术档案的管理。

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