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第六条 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 第七条 移民安置验收范围主要包括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 第八条 移民安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处理、专项设施处理、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 第九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参与管辖范围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十条 工程验收由水利部主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阶段性和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持,水利部可根据需要委托流域管理机构开展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负责指导监督移民安置自验、初验工作,并组织移民安置终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移民安置自验,组织移民安置初验。…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法人、移民…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十三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导(截)流后壅高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水库工程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相应的蓄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及时开展,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并满足以下条件: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会同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对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工作做出安排,对移民安置终验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工作。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接到初验申请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等及时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初验。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收到终验申请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等及时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终验。 第二十条 验收委员会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形成移民安置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按期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 第二十三条 因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而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撤销验收报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代表和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主持单位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移民安置验收所需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