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会同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对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工作做出安排,对移民安置终验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工作。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接到初验申请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等及时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初验。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收到终验申请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等及时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终验。 第二十条 验收委员会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形成移民安置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按期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 第二十三条 因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而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撤销验收报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代表和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主持单位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