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验收委员会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形成移民安置验收报告。

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后通过。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报告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应当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