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及时开展,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并满足以下条件:

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个人补偿费已经按协议兑付;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已经完成;

城(集)镇迁建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企(事)业单位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兑付,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专项设施处理工作已经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者功能已经得到恢复,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防护工程建设已经完成,运行维护单位已经明确;

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移民资金已经按规定拨(兑)付完毕;

编制完成移民资金财务决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历次移民资金审计、稽察和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经整改完成或依法依规处理;

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并满足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