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十条 工程验收由水利部主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阶段性和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持,水利部可根据需要委托流域管理机构开展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抄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司。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