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技术预验收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