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第四条 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 第六条 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土地调查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通过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人员考核,领取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条 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并公布。 第十二条 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单位名录,选取符合条件的土地调查单位承担土地调查任务。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开展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始前一年度拟订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上级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 第十六条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等变化情况,以宗地为单位,随时调查,及时变更地籍图件和数据库。 第十八条 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应当以全国土地调查和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全面查清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和土地… 第十九条 土地变更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调查成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土地调查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技术规程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调查工作的指导,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土地调查进度,研究解决土地调查中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调查进度的动态通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从事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章 调查成果的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土地调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和有关标准完成数据处理、文字报告编写等成果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由各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公布,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土地调查上报的成果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上报的调查成果认真核查,确保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 第三十一条 经依法公布的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 第三十三条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土地调查任务,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第三十四条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土地调查任务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单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 第三十五条 土地调查人员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注销土地调查员工作证,不得再次参加土地调查人员考核。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