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