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土地调查任务,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 土地调查成果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