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

一、 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二) 删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三条。 (三) 将《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上级土地调查实… (四) 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可以依法流通。” (五)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第九条修改为“为防止和控制溢油污染,减少污染损害,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 (六)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第十六条修改为“海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废弃物的检验项目,检验工作按已公布的部级以上(含部级)…

二、 废止1部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古生…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