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五)

(五)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第九条修改为“为防止和控制溢油污染,减少污染损害,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油田开发规模、作业海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制定溢油应急计划,报海区主管部门备案。”

删去第十一条。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修改为“不按规定备案溢油应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