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开展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始前一年度拟订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上级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 第十六条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等变化情况,以宗地为单位,随时调查,及时变更地籍图件和数据库。 第十八条 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应当以全国土地调查和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全面查清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和土地… 第十九条 土地变更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调查成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土地调查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技术规程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调查工作的指导,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土地调查进度,研究解决土地调查中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调查进度的动态通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从事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