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由各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县级组织调查单位和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市(地)级复查;

市(地)级复查合格后,向省级提出预检申请;

省级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上报;

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果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对重点区域、重点地类进行抽查,形成确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