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调查成果的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土地调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和有关标准完成数据处理、文字报告编写等成果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由各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公布,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土地调查上报的成果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上报的调查成果认真核查,确保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 第三十一条 经依法公布的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