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推动国有文艺院团切实把… 第二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主要是指国有文艺院团通过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演出传播、普及培训等活动,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 第四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要坚持以下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的评价考核对象是专门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等活动的国有文艺院团。 第六条 评价考核主体为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组成。… 第七条 国有文艺院团一般应由地市级及以上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县级院团原则上由所在地市的考核委员会考核。 第八条 国有文艺院团绩效考核为综合性考核,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占比权重须高于50%。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包括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普及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由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根据“三级指标制定要点”,结合实… 第十条 国有文艺院团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工作导向,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凡在内容创作、表演形式、传播展示中有下列行为的国有文艺院团,年度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各级考核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评价考核标准,结合各国有文艺院团实际、不同艺术门类特点规律,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评价考核细则,在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基础上,细… 第十二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各项指标分值共计一百分。各级考核委员会根据国有文艺院团年度创作演出普及等计划,在合理区间范围内分配一级指标权重,二级指标权重在一级指… 第十三条 创作、演出、普及指标的具体目标值以国有文艺院团年度目标任务为依据。年度目标任务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院团根据国家、地方艺术创作规划,结合各院团自身… 第十四条 采取量化指标评分和考核委员会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考核对象的考核分数和书面评议意见。

第三章 评价考核流程

第十五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每年度一次,应于第一季度完成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分为院团自评、审核复评、会议评议、综合定级、结果反馈五个环节。 第十七条 各国有文艺院团根据评价考核细则,对其社会效益实际情况如实自评,填写相关表格,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考核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自评结果及相应的支撑材料。支撑材料主要包括:…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对评价考核对象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复评。 第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召开社会效益考核评议会议,被考核院团主要负责人对年度各项考核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汇报,有条件的院团可请专家或观众代表对各院团社会效益情况进行点评,考核委员… 第二十条 本级考核委员会对综合定级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考核委员会将考核结果和书面评价意见反馈各院团。 第二十一条 地市级考核委员会应将本地市、县级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汇总报省级考核委员会备案,省级考核委员会将本省(区、市)各级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进行…

第四章 评价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由文化和旅游部进行通报,并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报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文化和旅游部将认定为社会效益优秀院团进行通报表扬,并在政策、资金、项… 第二十四条 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和干部任用应以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国有文艺院团,取消当年参与先进单位、优秀奖项等评选资格,主要负责人评为…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薪酬与包括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在内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应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情况,经企业薪酬主管部门批准后…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据考核结果,指导各院团建立健全创作演出及人才培养的良好机制,提升创作演出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对各院团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 2.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指标解释 3. 国有文艺院团(事业)年度基本情况表 4. 国有文艺院团(企业)年度基本情况表 5. 全国性奖项目录 6. 国家重大艺术活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