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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 2.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指标解释 3. 国有文艺院团(事业)年度基本情况表 4. 国有文艺院团(企业)年度基本情况表 5. 全国性奖项目录 6. 国家重大艺术活动目录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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