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各项指标分值共计一百分。各级考核委员会根据国有文艺院团年度创作演出普及等计划,在合理区间范围内分配一级指标权重,二级指标权重在一级指标范围内平均分配,三级指标权重和分值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