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级考核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评价考核标准,结合各国有文艺院团实际、不同艺术门类特点规律,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评价考核细则,在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基础上,细化三级指标和具体得分规则,切实组织实施评价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