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创作、演出、普及指标的具体目标值以国有文艺院团年度目标任务为依据。年度目标任务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院团根据国家、地方艺术创作规划,结合各院团自身特点与实际,共同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