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国有文艺院团根据评价考核细则,对其社会效益实际情况如实自评,填写相关表格,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考核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自评结果及相应的支撑材料。支撑材料主要包括:本院团艺术创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演出剧目编创和演出人员名单、年度基本情况表、获奖证明、观众问卷、媒体文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