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第四章 评价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评价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和干部任用应以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国有文艺院团,取消当年参与先进单位、优秀奖项等评选资格,主要负责人评为“不称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