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价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由文化和旅游部进行通报,并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报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文化和旅游部将认定为社会效益优秀院团进行通报表扬,并在政策、资金、项… 第二十四条 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和干部任用应以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国有文艺院团,取消当年参与先进单位、优秀奖项等评选资格,主要负责人评为…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薪酬与包括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在内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应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情况,经企业薪酬主管部门批准后…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据考核结果,指导各院团建立健全创作演出及人才培养的良好机制,提升创作演出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对各院团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