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由文化和旅游部进行通报,并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