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地市级考核委员会应将本地市、县级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汇总报省级考核委员会备案,省级考核委员会将本省(区、市)各级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